北极星储能网得到消息,在最近的时候,《晋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在山西省晋城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了初步审查。
后市人大以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依据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跟建议,针对草案展开了修改并使之完善。如今将修改之后的草案予以公布,用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的时间是2025年11月28日。
晋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保障促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营得以规范,促使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水平获得提高,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朝着高质量方向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从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以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以及保障促进等等这些情况,适用本条例。
依据本条例的第三条规定,被称作充电基础设施的事物,乃是用以给新能源汽车供应电能补给的那些相关设施所构成的一个总的称呼,其主要涵盖的方面有: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私人车辆充电的基础设施;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属于那种专门为单位特定范围之内的车辆,还有专门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去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它是一种基础设施,这种基础设施是专门为社会公众车辆而开放经营的,其作用是为这些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 。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秉持科学布局的准则,遵循适度超前的要求,贯彻创新融合的理念,坚守安全便捷的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需强化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去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工作协调机制,借此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里生出的重大问题。
县,或者市,又或者区之人民政府,需强化于其自身行政管辖区以内,针对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以及运营服务方面的指导,还有监督等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要进行指导,推进本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也要进行协调,街道办事处同样如此,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还要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6条,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掌管部门,负责牵头全面统筹推进充电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事宜,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报装指南。
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着充电设施工程设计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施工监督管理,还负责验收监督管理,同时指导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建设的交通运输部门,其涉及的范围为国省道沿线,还有公共交通停保场,以及交通枢纽等领域的充换电设施 。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
充电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卫健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大数据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来负责。
第七条,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引导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提高服务质量,避免无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当中的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再加上交通运输等部门,来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给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组织实施。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结合服务半径、充电需求、
基于建设条件等诸多因素予以编制,严格遵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且与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衔接,还与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相衔接,同时也与配电网专项规划相衔接。
具(市)人民政府,需依据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来制订本县(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若具备条件的话,能够编制本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九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结合城市的不同特点,还要结合农村的不同特点,进而统筹推进,最终实现有效覆盖。
第十条,新建的住宅小区啊,是需要依照国家以及省的相关规定呢,同步去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的哟,或者呢,要预留出安装条件呀。而既有住宅小区呢,应当依据需求,把充电设施的建设纳入到改造项目的内容当中去呢。
对于处于不符合改造条件情形的,来讲,可以将实际情况予以结合,然后去建设具备智能有序特性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啦,或者呢,能够于周边合理的范围之内去实施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这一行为哟,还可以投放共享移动充电设施之类的呢。
第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注册,这里面包括分公司,之后,还要把登记注册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向市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那种需要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时,若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条件下,要向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去备案,要是属于跨区域建设或者是进行打包建设的项目,则需往上一级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关于既有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项目,其若是按照一般电气设备安装来进行管理,是可不办理项目备案的,不过应当要取得停车位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开展建设的时候,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去委托拥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从而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且要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者是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实施 。
第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毕之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需依照相关规定以及标准,自行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去开展竣工验收。针对大功率充电站而言,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来进行竣工验收。只有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够接入电网并投入使用。
第三章 运营管理
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也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其应该提升安全监测预警能力,还要实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
第十六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去采购,还要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以此来保障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并且要明示价格,以及用户操作说明,还有安全警示等相关内容。
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主体,需要依据相关规定,把运营数据接入市级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监测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充电基础设施管理人,是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工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基础设施的合法建设安装。
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合理有序退出机制。加强优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供给。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合理有序退出机制。加强优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供给。
第四章 保障促进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应当做好相关工作,针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要做好用地保障支持。
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要做好充电基础配套设施的电网建设以及改造工作,保障电力供应能够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给予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当居住区剩余电力容量无法满足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时,若变压器是公共变压器,那么由供电企业承担电力增容改造工作;要是变压器属于专用变压器,就由专用变压器所有权人负责增容改造。倘若新增变压器用地关乎业主共有用地,此事需由业主经由法定程序予以落实。
鼓励,具备条件的居住区,把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提供充电基础设施使用以及运维服务,以此提高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去为其建设且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
鼓励个人为其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购买财产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十五条,鼓励于高速公路,以及普通国省干线,乃至旅游公路之中,在充电设施利用率低的农村地区,建设“光储充”一体站。
于确保安全的前提状况之下,对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以及换电设施予以鼓励 。
第二十六条,鼓励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去响应电网削峰填谷的需求,以此来提升电网运行的效率。
鼓励新能源汽车用户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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